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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上半年起诉食品安全犯罪案300件
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6日作者:
最高检上半年督办186起危害食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危害严重、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经济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为保持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今日起,本网推出系列报道,向读者展现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所取得的成效。

  记者今天(1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2012年上半年,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300件590余人,同比分别增加近280%和210%。

  据了解,自2010年9月“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后,高检院又对全国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分别下发《关于做好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工作的通知》、《关于积极参加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制售铬超标胶囊相关犯罪的通知》等。

  今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积极贯彻落实该决定,7月13日,高检院又下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统一领导,切实履行检察职责,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始终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常态。

  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介绍说,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检察机关始终坚决贯彻“严打”刑事政策,高检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指定业务骨干优先办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尽快起诉,并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2012年上半年,高检院分两批督办了全国有重大影响的15起制售铬超标胶囊案件,分两批督办了全国186起危害食品安全和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该负责人透露说,201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190余件630余人,同比分别增加460%多和680%多;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410余件840余人,同比分别增加近190%和近210%。从起诉情况看,201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上述两个罪名提起公诉共计近300件590余人,同比分别增加近280%和210%,“起诉件数和人数大幅增加,显示2012年全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还有不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的。

  根据查办的案件,该负责人分析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三大特点:一是地区分布不平衡。2011年,全国共有28个省区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统计),河南、辽宁、重庆、广东、浙江、四川六省市占全国受案总数的60.94%。二是共同犯罪多。各个共同犯罪人为逃避打击,往往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增加了查处的难度。三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类型多,犯罪主体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和监管等人员;犯罪对象涉及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运输工具等。

  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指出,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知法犯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取证、鉴定、认定具体罪名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办案过程中,特别要重证据、讲法治,切实将案件办成铁案。要准确适用罪名,依照刑法规定从严惩处相关犯罪分子,准确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负责地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减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